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勞訴字第144號原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柒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聘任合約書第11條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一審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原告宏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核准更名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此敘明。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7年12月21日與原告簽訂聘任合約書,領取簽約金新台幣(下同)50,000元,擔任原告業務主任,執行業務推展、管理及相關行政業務,依約被告應服務3年。然被告於88年底未正常出席,經原告於89年1月5日發函終止兩造間之合約,是原告任職未滿3年之約定期間,依聘任合約書第4條第2項之約定,自應全數返還簽約金予原告。又,被告於88年11月、12月間曾因招攬如附表所示11件保單而保險領有津貼及獎金,並向原告預借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津貼,惟嗣前揭要保人均於89年1月撤銷契約,並經原告開票退費,業經保戶於同月兌現,是該等契約均未成立,依原告各級業務人員管理規章第9條之規定,被告自應返還已領取之津貼、獎金,及預借津貼,計577,902元。為此,爰依兩造間聘任合約書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之符聘任合約書、付款明細表、本票、簽到簿及通知、業績所得一覽表、契約撤銷申請書、請款資料明細表、各級業務人員管理規章、業績所得一覽表、存證信函及回執、送金單、要保書(均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簡易庭卷第4頁至第26頁)。被告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七、經查,依被告所提之業務津貼相關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預借保單第一年度承攬報酬金額中包含額外承攬報酬在內,職級業務代表同仁得預借50%,業務主任B(含)以上同仁得預借60%。」、「預借第一保單年度承攬報酬僅限為免體檢且繳納現金件」。又各級業務管理規章第9條規定:「保險契約遭撤銷或解除且公司退還已繳保費時,業務代表亦應同時退還其自該保件已領取之各項獎金及津貼予公司。」,此有業務津貼相關作業辦法、各級業務管理規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簡易庭卷第22頁)。次查,被告於88年11月、12月所招攬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11件,該金額共計485,869元,及被告預借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津貼,計122,620元,被告均於88年11月、12月發放,亦有原告所提業務人員業績所得一覽表在卷可考(見本院簡易庭卷第23頁)。然前揭保單嗣經保戶於89年1月撤銷,原告自得依各級業務管理規章第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之。
八、綜上,被告依約應返還原告金額共計658,489元(計算式:485,869元+122,620元+50,000元=658,489元),惟本件原告僅請求被告給付其中之627,902元,應為可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聘任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九、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十、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
┌─────┬─────┬─────┬─────┐│契約撤銷│要保人│初年度佣金│額外承攬(││保單號碼│││(繳現獎金│├─────┼─────┼─────┼─────┤│0000000000│ 邱士奇 │25,086元│2,509元│├─────┼─────┼─────┼─────┤│0000000000│ 劉妙華 │43,000元│4,300元│├─────┼─────┼─────┼─────┤│0000000000│ 陳秀鳳 │25,145元│2,515元│├─────┼─────┼─────┼─────┤│0000000000│ 陳曉萍 │25,193元│2,519元│├─────┼─────┼─────┼─────┤│0000000000│ 陳雄燮 │48,950元│4,895元│├─────┼─────┼─────┼─────┤│0000000000│ 黃品絹 │34,125元│3,413元│├─────┼─────┼─────┼─────┤│0000000000│ 劉妙貞 │38,805元│3,881元│├─────┼─────┼─────┼─────┤│0000000000│ 戴瑞宏 │25,134元│2,513元│├─────┼─────┼─────┼─────┤│0000000000│ 羅翌云 │33,005元│3,301元│├─────┼─────┼─────┼─────┤│0000000000│ 林素禎 │95,760元│0元│├─────┼─────┼─────┼─────┤│0000000000│ 蔡顯諒 │56,200元│5,620元│├─────┼─────┼─────┼─────┤│預借現金│預借金額││││保單號碼││││├─────┼─────┼─────┼─────┤│0000000000│60,400元│││├─────┼─────┼─────┼─────┤│0000000000│52,520元│││├─────┼─────┼─────┼─────┤│000000000│9,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