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 黃春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開庭時要補追加 黃柏 閎為原告之書狀,致未聽到被告大部分之陳述,被告所提訴狀大部分均為謊言,且不知是否全部訴狀皆寄至原告家,尤其是被告最後之訴狀,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始領取,原告無法充分駁斥,為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9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惟其聲請交付上開案件法庭錄音光碟,僅於聲請狀上泛稱「因開庭時補追加 黃柏閎 為原告之書狀,致未聽到被告大部分之陳述」,經核該案被告之陳述要旨,均已記載於筆錄,此就聲請人所要主張之法律上利益,並無減損,是聲請人執此事由,難認符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至其餘主張則與聲請交付上開案件法庭錄音光碟無涉,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為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