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陳靖伊 被告 吳昱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彭凱璐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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