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12號聲請人 張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證券,因遺失、毀損、滅失、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忠文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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