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6號

原告 古慶春

邱仁貴

徐佳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晏晟 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即應各自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另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繕本並未檢附所用書證,於法亦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及補正起訴狀繕本所用書證,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依芳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姓名

請求項目

應徵收裁判費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古慶春

積欠薪資:39,796元

特休未休工資:15,306元

資遣費:89,750元

合計:144,822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2,15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717元(計算式:2,150元×1/3=717元)

2

邱仁貴

積欠薪資:34,573元

特休未休工資:18,431元

資遣費:84,889元

合計:137,893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2,02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673元(計算式:2,020元×1/3=673元)

3

徐佳芬

積欠薪資:28,031元

特休未休工資:11,859元

資遣費:78,319元

合計:118,209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76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87元(計算式:1,760元×1/3=5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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