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林怡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郁安 間請求給付租賃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