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聖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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