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醫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醫小字第3號

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芷霠

被告 黃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急診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設籍在桃園市大溪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其戶籍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至被告之急診病歷內雖留存「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址為其戶籍所在地,惟被告於上開地址無實際居住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民國113年6月11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34066148號函所附之查訪結果可憑,是無從以此認定本院有管轄權。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有所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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