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 李翊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章勝捷 、 徐如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