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應為送達之住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潭子加工區郵局第一二八號存證信函,因相對人拒收,致無法送達。茲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拒收,顯見相對人之送達住所並無不明之處,依法應為留置送達或準用寄存送達之規定以為送達,今雖因送達之郵政機關未依法為送達,以致聲請人書狀無法送達,然此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送達住所不明要件不符,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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