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5年及96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依其調解聲請狀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
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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