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2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23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1月20日下午6時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就其繼承 呂水源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
臺幣122,775元,及自民國9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債
權金額明細表、消費明細表、本院93雄院 貴民雄九二 繼一一
八八字第40300號函、92年度繼字第1196號裁定、92年8月27
日92年度繼字第1188號通知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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