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764號債權人行政院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債務人 王新水 債務人 陳鳳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新水、陳鳳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王永成 之繼承系統表到院。
二、債務人王新水、陳鳳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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