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美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美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美慧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傷害、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3月31日以110年訴字1076號判處拘役50日,經受刑人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10月6日以111年上訴字2246號駁回上訴,嗣於111年11月21日確定在案;另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2月20日以111年易字648號判決受刑人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55日,嗣於
112年4月7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足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
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前為之,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另經本院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函覆希望本院從輕量刑等語,有其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按。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拘役,雖已於111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傷害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19日110年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509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4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46號111年度易字第648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6日112年2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46號111年度易字第6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1日112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779號(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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