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林清山 原告與被告 莊子毅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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