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紀宇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志良 、 蘇楊阿孃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依法視為原告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2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