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00號聲請人 許世憲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許港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許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改制前臺北縣○○市○○路○○○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
6條第1項、第3項,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失蹤人許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改制前臺北縣○○市○○路○○○號4樓)係聲請人之祖父,自85年5月18日離家後便不知去向,生死不明情況迄今已逾7年,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此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證人 許文彬 即失蹤人之子到庭證稱:失蹤人當時留一張字條說要出去走走,幾天後就會回來,差不多經過半年覺得離家太久有點奇怪,遂回斗六老家尋找失蹤人下落,失蹤人之親戚、朋友亦均無見到他,後來去殯儀館認無名屍亦無所獲等語明確(參本院108年11月21日非訟事件筆錄)。本院另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入出境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及勞健保投保與就診紀錄等相關資料,均查無失蹤人所留任何有關紀錄,再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詢問失蹤人後續是否曾經尋獲,亦據覆以無此紀錄,是本院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查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孫,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且聲請人主張失蹤人係於85年5月18日確定失蹤,斯時失蹤人已74歲,年歲非輕,失蹤至今業逾7年,未有關於其尚得聯繫或仍與親友保持往來之消息,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