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乙○○原告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被告丙○○被告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清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