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15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智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17,877元整自民國107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智美於民國92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1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65,524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賴亮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