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16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劉薛貴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零陸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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