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822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4822號

原告 葉佑亮 即品佳蔬果行

被告 林峻賢

(未到,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482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下午3時13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657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0,657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間至同年8月19日向原告叫貨,共積

欠貨款新台幣80,657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結帳單、發票及

確認單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依買賣之法律

關係判決如主文。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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