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4822號
原告 葉佑亮 即品佳蔬果行
被告 林峻賢
(未到,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482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下午3時13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657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0,657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間至同年8月19日向原告叫貨,共積
欠貨款新台幣80,657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結帳單、發票及
確認單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依買賣之法律
關係判決如主文。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