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 劉素貞 即債務人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素貞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劉素貞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院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裁定准予免責,嗣經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抗告,業經鈞院於民國100年5月25日以100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爰依法向鈞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100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