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1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余順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彣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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