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1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余順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彣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1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余順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彣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