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35號上訴人即被告瑞高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柏 上訴人即被告 李營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4萬8,70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274萬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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