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 陳素 相對人 邱筱媛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本標的抵押權之債權總額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票據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六合││378││165.72│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161│同上土地│苗栗縣頭│住家用、│第一層:79.65│陽台:19.57│全部│││││六合段37│份市新華│鋼筋混凝│第二層:93.63│平台:4.8││││││8地號│里12鄰中│土造│第三層:93.63││││││││正一路70││騎樓:18.97││││││││號││合計:2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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