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338號聲請人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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