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士交簡字第1052號(98年度審交易字第58
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沛雷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