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告 蘇淑娟
蘇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永台 原告 蘇曉玲
蘇筱嵐 蘇義雄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漢玉 被告 潘人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蘇淑娟、蘇淑貞、蘇曉玲、蘇筱嵐、蘇義雄、蘇漢玉與被告潘人傑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以106年度家補字第36號裁定諭知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5月31日、同年6月12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4件、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電話紀錄各1件在卷可稽。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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