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小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1013號

原告 鮑聯忠

被告 甘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14年度簡字第2280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6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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