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典輝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