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林詠琪 被告 周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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