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簡彩雲 被告 周永法
温淑惠 楊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簡彩雲主張因受被告詐欺,而受有損害等情,有刑事案件卷內證據資料可稽。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9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訟程序之陳述,否認有原告所指之詐欺犯行。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周永法、温淑惠、楊笑被訴詐欺簡彩雲部分之案件,業經原審諭知被告等無罪,並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判決就此部分上訴駁回。被告等此部分被訴詐欺案件,既經諭知無罪,則原告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