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84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845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陳紀蓉

陳芳惠

被告 蔡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參拾玖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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