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39號

聲請人 劉欽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美金 間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

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

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聲請人應補正訴之聲明,說明對相對人之請求。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法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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