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25號聲請人 洪玲玲洪文宗 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代理人 吳建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游曉婷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44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83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49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0100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13006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02007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85008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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