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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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甲○○肇事之相關資料影本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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