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告 曾榮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發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被告水發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