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513號債權人京城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綏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嘉斌陳嘉鴻陳勇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
㈢提出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為陳嘉斌、陳嘉鴻、陳勇全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公務用第一類可顯示所有權人陳嘉斌、陳嘉鴻、陳勇全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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