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被   告  洪政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兩造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被告得持卡於原告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然被告未依約繳付消費帳款,共積欠新台幣106,097
元,為此訴請被告償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並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等文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
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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