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709號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十六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170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4年12月12日│5,000元│95年2月15日│95年2月15日│0000000││├──┼───────────┼─────────┼───────────┼───────────┼────────┼──┤│002│94年12月12日│5,000元│95年3月15日│95年3月15日│0000000││├──┼───────────┼─────────┼───────────┼───────────┼────────┼──┤│003│94年12月12日│5,000元│95年4月15日│95年4月15日│0000000││├──┼───────────┼─────────┼───────────┼───────────┼────────┼──┤│004│94年12月12日│5,000元│95年5月15日│95年5月15日│0000000││├──┼───────────┼─────────┼───────────┼───────────┼────────┼──┤│005│94年12月12日│5,000元│95年6月15日│95年6月15日│0000000││├──┼───────────┼─────────┼───────────┼───────────┼────────┼──┤│006│94年12月12日│5,000元│95年7月15日│95年7月15日│0000000││├──┼───────────┼─────────┼───────────┼───────────┼────────┼──┤│007│94年12月12日│5,000元│95年8月15日│95年8月15日│0000000││├──┼───────────┼─────────┼───────────┼───────────┼────────┼──┤│008│94年12月12日│5,000元│95年9月15日│95年9月15日│0000000││├──┼───────────┼─────────┼───────────┼───────────┼────────┼──┤│009│94年12月12日│5,000元│95年10月15日│95年10月15日│0000000││├──┼───────────┼─────────┼───────────┼───────────┼────────┼──┤│010│94年12月12日│5,000元│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5日│0000000││├──┼───────────┼─────────┼───────────┼───────────┼────────┼──┤│011│94年12月12日│5,000元│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15日│0000000││├──┼───────────┼─────────┼───────────┼───────────┼────────┼──┤│012│94年12月12日│5,000元│96年1月15日│96年1月15日│0000000││├──┼───────────┼─────────┼───────────┼───────────┼────────┼──┤│013│94年12月12日│5,000元│96年2月15日│96年2月15日│0000000││├──┼───────────┼─────────┼───────────┼───────────┼────────┼──┤│014│94年12月12日│5,000元│96年3月15日│96年3月15日│0000000││├──┼───────────┼─────────┼───────────┼───────────┼────────┼──┤│015│94年12月12日│5,000元│96年4月15日│96年4月15日│0000000││├──┼───────────┼─────────┼───────────┼───────────┼────────┼──┤│016│94年12月12日│5,000元│96年5月15日│96年5月15日│0000000││├──┼───────────┼─────────┼───────────┼───────────┼────────┼──┤│017│94年12月12日│5,000元│96年6月15日│96年6月15日│0000000││├──┼───────────┼─────────┼───────────┼───────────┼────────┼──┤│018│94年12月12日│5,000元│96年7月15日│96年7月15日│0000000││├──┼───────────┼─────────┼───────────┼───────────┼────────┼──┤│019│94年12月12日│5,000元│96年8月15日│96年8月15日│0000000││├──┼───────────┼─────────┼───────────┼───────────┼────────┼──┤│020│94年12月12日│5,000元│96年9月15日│96年9月15日│0000000││├──┼───────────┼─────────┼───────────┼───────────┼────────┼──┤│021│94年12月12日│5,000元│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0000000││├──┼───────────┼─────────┼───────────┼───────────┼────────┼──┤│022│94年12月12日│5,000元│96年11月15日│96年11月15日│0000000││├──┼───────────┼─────────┼───────────┼───────────┼────────┼──┤│023│94年12月12日│5,000元│96年12月15日│96年12月15日│0000000││├──┼───────────┼─────────┼───────────┼───────────┼────────┼──┤│024│94年12月12日│5,000元│97年1月15日│97年1月15日│0000000││├──┼───────────┼─────────┼───────────┼───────────┼────────┼──┤│025│94年12月12日│5,000元│97年2月15日│97年2月15日│0000000││├──┼───────────┼─────────┼───────────┼───────────┼────────┼──┤│026│94年12月12日│5,000元│97年3月15日│97年3月15日│0000000││├──┼───────────┼─────────┼───────────┼───────────┼────────┼──┤│027│94年12月12日│5,000元│97年4月15日│97年4月15日│0000000││├──┼───────────┼─────────┼───────────┼───────────┼────────┼──┤│028│94年12月12日│5,000元│97年5月15日│97年5月15日│0000000││├──┼───────────┼─────────┼───────────┼───────────┼────────┼──┤│029│94年12月12日│5,000元│97年6月15日│97年6月15日│0000000││├──┼───────────┼─────────┼───────────┼───────────┼────────┼──┤│030│94年12月12日│5,000元│97年7月15日│97年7月15日│0000000││├──┼───────────┼─────────┼───────────┼───────────┼────────┼──┤│031│94年12月12日│5,000元│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0000000││├──┼───────────┼─────────┼───────────┼───────────┼────────┼──┤│032│94年12月12日│5,000元│97年9月15日│97年9月15日│0000000││├──┼───────────┼─────────┼───────────┼───────────┼────────┼──┤│033│94年12月12日│5,000元│97年10月15日│97年10月15日│0000000││├──┼───────────┼─────────┼───────────┼───────────┼────────┼──┤│034│94年12月12日│5,000元│97年11月15日│97年11月15日│0000000││├──┼───────────┼─────────┼───────────┼───────────┼────────┼──┤│035│94年12月12日│5,000元│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0000000││├──┼───────────┼─────────┼───────────┼───────────┼────────┼──┤│036│94年12月12日│5,000元│98年1月15日│98年1月15日│0000000││└──┴───────────┴─────────┴───────────┴───────────┴────────┴──┘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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