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付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5號原告 賴慧娟 訴訟代理人 吳振利 被告 吳海水 訴訟代理人 吳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蔡碧蓉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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