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3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施登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施登富於民國94年1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2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50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施登富於民國101年3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1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649元及費用338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3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施登富431│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949元│0000000000│12月13日起││點七五││││406││││├──┼───┼─────┼──────┼──────┼───────┤│002│新臺幣│施登富431│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000元│0000000000│12月13日起││││││406││││├──┼───┼─────┼──────┼──────┼───────┤│003│新臺幣│施登富431│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52655│0000000000│11月13日起│││││元│5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