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0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移送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逾一年六月在案。茲據執行機關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經法務部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在案為由,報請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其強制工作,爰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工作。
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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