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95號
原   告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亦哲 間返還獎金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8,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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