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94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劉遊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柔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68,625元,包含利息868元,請提出「得計入循環利息」之約款,或上開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