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零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四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曾秋華於民國94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辦理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190,000元整,並約定遵守約定事項,有宅PAY金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三、詎料債務人借款後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無效,債權人乃依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尚欠債權本金1,030,985元整,及如上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未償。本案受償及請求明細,如後所附之受償明細表。
四、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更名函、借款約定書、受償明細表及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