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倩如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永勝陳合春周永達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周庭淯林世良林世員林孟君吳林麗珠林麗美林麗玉林麗英林麗月陳勝雄林鴻杰林振豊林櫻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323元(即原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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