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倩如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永勝 、 陳合春 、 周永達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周庭淯 、 林世良 、 林世員 、 林孟君 、 吳林麗珠 、 林麗美 、 林麗玉 、 林麗英 、 林麗月 、 陳勝雄 、 林鴻杰 、 林振豊 、 林櫻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323元(即原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