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王永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國慶┌──────────────────────────────────────────┐│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王永安│國泰世華商業銀│106年8月15日│50,000元│AQ0000000│││││行文心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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