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 洪淑珍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被告 林秀霞
洪榆婷 洪嘉徽 洪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 洪森陵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洪森陵已於民國96年4月14日死亡,洪森陵生前陸續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經會算後共計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經洪森陵簽發雲林縣斗南鎮農會信用部支票1紙(支票號碼:FA0000000號、票面金額2,000,000元)及本票1紙(本票號碼:TH001831號、票面金額2,000,000元)交付原告為憑,且收回以前多張借據。
然洪森陵於上開票據到期日屆至後仍無力清償債務,並央求原告不要提示上開支票。但經過半年後,洪森陵仍無法清償債務,其遂將名下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546之3地號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原告。又洪森陵所有之土地(包括上開設定抵押權予原告之土地)於98年10月間經徵收,且因洪森陵積欠營業稅,故土地徵收補償款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下稱嘉義行政執行處)扣押。該扣押之徵收補償款,經原告以抵押權人之優先債權參與分配,且經原告與被告等人協調,由原告同意於債權額1,100,000元範圍內放棄優先受償權,而以該金額扣抵洪森陵所積欠之營業稅。後經嘉義行政執行處計算原告得受分配之金額為2,565,884元,尚有1,434,116元債權未獲清償。
㈡、被告林秀霞為洪森陵之配偶,被告洪榆婷、洪嘉徽、洪莉婷為洪森陵之子女,均為洪森陵之繼承人。又查被告等人於洪森陵死亡後,已聲請限定繼承在案,故依法請求被告等人應於繼承洪森陵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原告給付1,434,116元。
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本票影本各
1紙、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092他資字第001130號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份、嘉義行政執行處99年6月24日嘉執甲99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19126號函暨所附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各1紙、被告等人及洪森陵之戶籍謄本、本院96年度繼字第
48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嘉義行政執行處嘉99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19126號執行案件卷、本院96年度繼字第487號卷核閱無誤,且被告林秀霞、洪榆婷、洪嘉徽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但對被告洪莉婷係為公示送達,此部分不視同自認),故原告之主張足認屬實。
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98年6月10日修正前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1153條、第115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定有明文。再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訴外人洪森陵積欠原告債務,被告等人均為洪森陵之繼承人,且業已為限定繼承,其等自應就繼承洪森陵所得之遺產,連帶清償洪森陵對原告所負之債務,則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應就前揭洪森陵尚未清償之債務,於繼承洪森陵遺產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即屬有據。從而,原告依繼承、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於繼承洪森陵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1,434,11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因限定繼承而命於繼承遺產範圍內為保留給付,應僅就本案請求部分,而訴訟費用為訴訟程序合法之公法上核課,自不在上開保留給付之範圍,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