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毛亨泰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補充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所載漏定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